2020年12月10日,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勃湾大队民警在滨河大道查处车辆时发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红色轻型栏板货车,装载货物较多,且有苫布遮挡货物,民警将该车拦下对其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驾驶人包某某驾驶蒙CG8***号红色轻型栏板货车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乙炔 氧气60瓶),且该车辆没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任何有效证件,也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民警将非法运输的车辆及当事人一同移交海勃湾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进行进一步询问。
经审讯,该驾驶人包某某对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包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事实,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驾驶人包某某和汽车所有人贺某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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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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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普通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不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及应急装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非法运载,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供稿单位:乌海市公安局
监 制:闫志忠
审 核:于小村
编 辑:戴紫君
出 品:内蒙古警界全媒
原标题:《非法运输乙炔和氧气60瓶 汽车秒变“移动火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