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银川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08 23:47:22 劲东气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0号)要求和市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银川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系统已正式启用,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切实发挥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实际功效,建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关于推进银川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联系人:王玉贤 联系电话:5069573)


关于推进银川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的实施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0号)已将建设银川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列为201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切实发挥平台实际功效,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银川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项目建设为契机,通过建立多部门、全过程、多方位、可追溯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大数据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水平,改善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状况,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二维码标签应用为载体,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气瓶充装、运输、检验、销售(储存)和使用(储存)等过程的数据,建成全过程、多方位、可追溯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大数据监管体系,实现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消除监管盲点和短板,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具体目标如下:


(一)充装环节:


1.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在2019年年底前实现充装出站的气瓶均安装有陶瓷制的二维码标签。


2.通过电子监管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气瓶充装单位进一步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保障气瓶充装安全。


(二)运输环节:


3.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且车辆信息进入气瓶信息大数据库;


4.运输押运员应持证上岗,且人员信息进入气瓶信息大数据库;


5.确保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所运输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纳入到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有效管理的范围内。


(三)销售(储存)环节:


6.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服务平台中设置用户信息库,且销售(储存)单位均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用户信息,录入用户信息库,方可从事相关经营;


7.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储存)管理制度。


(四)检验环节:


8.所有检验合格后交付用户的气瓶必须带有二维码标签;


9.所有检验合格的气瓶信息要实时上传至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大数据库;


10.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全市经检验报废的气瓶进行集中销毁,防范报废气瓶非法流通。


(五)使用(储存)环节:


11.坚持不懈地多渠道、全方位向社会公众宣传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重点宣传安全用气、检查用气设备、急救措施及查验使用二维码标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知识;


12.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入户宣传和安全检查责任;


13.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建立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全过程二维码查验,利用电子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监管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和范围,严格执法,防范无二维码标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入到使用(储存)环节,督促气体用户安全用气,并主动履行查验供气单位资质、所供气瓶二维码标签、炉具与气瓶连接管、阀和用气后关闭阀门的义务。


三、工作任务


(一)充装安全方面


1.建立并完善银川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一是平台建设期间,平台建设单位建立气瓶信息大数据库,并保障平台建设质量、数据库的管理和建设质量,优化充装、检验、报废、超期未检等数据的查询和统计功能,为安全监管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同时组织各气瓶充装单位按期完成气瓶二维码标签的安装工作;二是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到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三是系统投入运行后,由各检验机构负责对新增钢瓶二维码标签的安装和气瓶信息大数据管理,持续保障电子监管服务平台数据的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政管理局


2.严格执法,落实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的规定,严厉查处未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充装无二维码标签、充装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及时将报废气瓶送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进一步强化对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发现一处,取缔一处,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二)运输安全方面


3.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管理。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换气)站、经营等单位的运输车辆建立动态台账,纳入电子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对于运输两瓶(含两瓶)以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要求,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和区域进行运输活动。在运输过程中,公安交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职权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


4.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人员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押运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并纳入电子监管服务平台管理;运输两瓶(含两瓶)以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且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产权单位,应将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大数据库。押运人员要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装车前查验制度,应对瓶体上是否有二维码标签、标签是否在气瓶信息大数据库中、实际交运单位信息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细致查验。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


(三)销售(储存)安全方面


5.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货验收制度。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储存)单位要建立气瓶用户信息库,并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或委托授权,做好合同备案留档工作,要逐只查验瓶体上的二维码及其信息,逐只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台账,要建立包含有验收时间、验收人签字等内容的气瓶进货验收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


6.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储存)台账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储存)企业应对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去向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对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由用户签字确认后方可交给用户,并协助用户检查用气环境,帮助用户连接胶管、调节减压阀,检查气瓶是否有漏气等现象,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监管单位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储存)单位将验收台账、销售(储存)台账及时录入气瓶电子监管服务平台用户信息库。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


(四)检验安全方面


7.保障气瓶二维码标签的准确性。气瓶检验单位应逐只核对送检气瓶的二维码标签信息和瓶身钢印信息是否一致,检查气瓶二维码标签是否损坏等情况。待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服务平台投入运行后,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全市无二维码标签气瓶的安装和信息录入工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气瓶二维码标签信息录入工作进行抽查,并协调解决二维码标签信息不全、不准,录入不及时,以及未及时注册登记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


8.严格规范气瓶检验工作。重点检查气瓶检验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督促检验单位在保证气瓶检验质量的基础上,及时按照规范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及时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监管服务平台传送检验信息,并将经检验应报废的气瓶实施报废处理。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使用(储存)安全方面


9.广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针对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用气安全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七进”宣传等活动,在气瓶使用较多的乡、镇、街道,通过张贴横幅、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宣传不接收、不使用无二维码标签瓶装液化石油气,要让用户拒绝隐患气瓶入户。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单位落实入户安检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应定期指派员工入户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帮助用户进行安全排查,并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提醒用户注意用气安全,告知用户不接收、不使用无二维码标签瓶装液化石油气。


责任单位:市政管理局


四、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统筹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点,适时督导各责任单位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适时开展综合执法,重拳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销售(储存)、检验、使用(储存)各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紧密联系,密切沟通,努力构筑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工作局面,切实保障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二维码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不接收、不使用无二维码标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应当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餐饮用户(包括机关、学校食堂等取得餐饮许可的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二维码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餐饮用户落实专人每天用气后关闭气瓶阀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对未取得许可擅自充装等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要从重从严从快进行处罚;对充装环节的充装单位和使用(储存)环节中取得餐饮许可证的单位,使用无二维码标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及时进行查封;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对公安部门、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扣押或强制送检气瓶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对运输两瓶(含两瓶)以上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进行扣留;对运输押运人员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押运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运输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无二维码标签的,联系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送检,消除安全隐患。


市政管理局: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销售(储存)单位经营的无二维码标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采取强制措施,将液化石油气瓶送检验机构检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定期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银川市安委会。


综合执法局:组织对流动摊贩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二维码情况进行检查;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配合市政管理局对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物业公司制定查验和杜绝无二维码标签瓶装液化石油气进入住宅小区的制度,并检查、督促各物业公司严格落实;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大力支持各物业公司查验等工作,积极配合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执法检查。


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近年来外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爆事故时有发生,我市安全形势也依然严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三个必须”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措施,充实力量,扎实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动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严防瓶装液化石油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我市发生。


(二)联动配合,形成合力。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和公共安全,监管相对人业务活动点多、线长、面广。各相关单位应紧紧扭住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维码标签这个牛鼻子,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建立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统筹全局,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银川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市场整合、联合经营,走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或规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研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统一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管理形象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良性竞争,联合抵制和协助打击“黑气贩”,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行业协会要组织企业定期开展自查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通知违规单位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电子监管系统和二维码标签的使用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的关注度,同时加大对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关心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的社会氛围,为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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